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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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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页面错误反馈]] =历史沿革=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24号 2004年8月28日 施行 =正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Categor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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