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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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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5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2015年10月1日 施行 =正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Category: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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