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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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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4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2004年12月29日 施行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Category:2004|D]][[Category: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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