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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院士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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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10月2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院士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89号 2009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总政治部干部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院士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将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院士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今后新当选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自当选之月起发给院士津贴。 二、院士津贴所需经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专项拨款。 调整院士津贴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院士的关心。各有关地区、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院士津贴的发放工作。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wiki置底}} [[Category:2008|O]][[Category: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Category:个人院士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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