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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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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6月14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24年第53号 2024年6月14日 执行 =正文=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 一、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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