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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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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2年9月1日 人事部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人薪发〔1992〕17号 1992年8月1日 执行 2009年12月23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72号 2010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实行岗位津贴的范围只限于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二、岗位津贴的标准。岗位津贴标准按每人工作一天0.60元执行。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三、岗位津贴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wiki置底}} [[Category:1992|9]][[Category:人事部]][[Category:个人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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