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秦山一期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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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9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秦山一期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19号  2006年1月1日  执行

2006年9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秦山一期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19号  2007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秦山一期核电站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秦山一期核电站自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返还的增值税作为资本公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照章征收。

  二、具体操作办法仍由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8号)到期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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