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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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8年6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62号  2018年5月1日  执行

2018年6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62号  2019年12月3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所称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范围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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