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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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7月11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7〕12号  2007年7月1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房屋交易环节税收的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及转让房屋税收征管的要求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农税字〔2006〕38号)精神,现就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意义

  为适应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切实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统一各相关税种的计税价格,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征管漏洞,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纳税人,迫切需要加强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的管理。各级财政、地税机关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共同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用于房屋交易环节各税种的征管。

  二、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主要依据

  市、县(市、区)财政、地税机关的契税征管部门为主负责本辖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制订工作,房屋交易环节其他相关税种征管部门积极配合。要按照房屋的座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层次朝向等制定分类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体系。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可以综合参考以下方面的要素:(1)土地基准价;(2)房屋拆迁补偿价;(3)房屋的拍卖价;(4)商品房的市场价;(5)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6)征收机关征税的相关记录等。

  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可由征管机关参照上述要素直接进行制定,也可聘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与制定。征管机关要明确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并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对最低计税价格适时进行调整。

  三、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征管的要求

  各地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后,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高于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价格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时,除下列情况外征管机关按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1.因房屋本身质量问题,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经征收机关核实,按核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2.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以司法裁定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3、税收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

  四、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未涉及房屋类型的征管办法

  对不属于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施行范围内的房屋交易,各地可以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其他征管办法确定其计税价格。

  五、加强房屋交易环节税收征管

  各级财政、地税机关要按照“三个三”工作措施要求,认真抓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要加强征税窗口的力量配备,合理设置办税业务流程,切实加强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同时不断完善便民服务措施,简化办税表单文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制定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基准价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5〕24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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