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等8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暂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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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5年9月24日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体育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晋教〔2025〕6号  2025年1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文旅局、体育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科协: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拓宽课后服务渠道,满足学生发展兴趣特长需要,持续巩固“双减”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利用文化和旅游资源、文物资源提升青少年精神素养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利用科普资源助推“双减”工作的通知》《体育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升学校体育课后服务水平 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通知》《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非学科机构”)参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通过适当引进非学科机构参与课后服务,切实增强校内课后服务吸引力,进一步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发挥课后服务育人功能,不断满足学生和家长对课后服务的多样化需求,使非学科机构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非学科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经过公平、公正、严格的资格审查,主动公开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安全保障措施等有关事项,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坚持自愿选择。是否引入非学科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由各学校结合实际自主选择。学生是否参加非学科机构开展的课后服务,由学生及家长自愿选择。

  坚持公益普惠。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必须立足公益普惠,服务学生、服务社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禁利用课后服务进行商业宣传、商业营销、抢挖生源和乱收费。

  二、准入条件

  (一)机构资质。科技、文化艺术类非学科机构需取得《办学许可证》,体育类非学科机构需取得《体育经营备案证》(举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还需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已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具备进入义务教育学校提供课后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备。信用状况良好,无违规使用资金、抽逃资金、拖欠教职工工资、违规培训等情形,有不低于1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

  (二)从业人员。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对从业人员的有关要求,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核查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正常开展教育活动的身体条件,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三)课程材料。培训课程及材料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训课程管理规范,培训内容健康向上,教育教学方法得当,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遴选程序

  (一)教育行政部门遴选非学科机构程序

  1. 依法组织遴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科技、文旅、体育等相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在全国监管平台机构中遴选拟引进的培训机构,形成培训机构和服务项目名单及引进费用标准。引进费用标准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并要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

  2. 公示公布名单。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拟引进的非学科机构和服务项目名单及引进费用标准在互联网平台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允许引进的非学科机构名单,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和相关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并由县(市、区)教育、发展改革、科技、文旅、体育等部门分别抄报其上一级部门。

  (二)学校选择非学科机构及项目程序

  1. 自主选择机构。学校(含省属、市属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由校领导、教职工、家长及学生代表组成遴选委员会,在学校所在县(市、区)公布的名单中选择非学科机构并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引进的非学科机构和服务项目名单及引进费用标准、服务时间。禁止选择名单之外的非学科机构。公示无异议的非学科机构属于跨县(市、区)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应在学校所在县(市、区)取得县级有关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并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同时纳入全国监管平台。

  2. 签订服务合同。学校与本校公布引进的非学科机构签订课后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合同期满后,根据服务质量评价情况可续签一次合同,续签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续签合同期满后须按照程序重新进行选择。签订的合同(含续签合同)须报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四、日常管理

  (一)安全管理。学校与非学科机构要承担安全双主体责任,共同做好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安全工作。学校与非学科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在服务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职责划分,并加强对师生安全知识教育。对于特殊类型项目,可在服务合同文本中附加有关安全条款。学校应当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鼓励非学科机构为入校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二)服务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非学科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日常监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督促机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履行职责;制定服务评价细则,由学校对引进的非学科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学校要每学期向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评价结果。引进的非学科机构不得参与学校学科类教学及服务,不得聘用学校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项目并发放报酬。学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

  (三)经费管理。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学校通过非学科机构的银行监管账户统一支付,非学科机构不得直接向学生家长收取,不得在合同规定之外收费。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将学校引进机构所需费用按规定纳入当地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需另行收费的,要纳入代收费管理。学校不得对课后服务代收费加价、获取收益。各县(市、区)要完善机制,倾斜支持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并结合实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收费。

  五、退出机制

  (一)非学科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终止其服务,并向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1. 培训项目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2. 课程品类、质量、内容与合同明显不符的;

  3. 违规在学校招揽生源的;

  4. 扰乱学校招生、教学秩序的;

  5. 服务质量评价较差的;

  6. 其他严重影响课后服务情形的。

  (二)非学科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清理出公布名单,并通知学校终止其服务:

  1. 培训项目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2. 服务期间年检未通过或被有关部门处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件的;

  3. 被两所及以上学校因服务质量评价较差终止服务的;

  4. 其他严重影响入校服务情形的。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指导各县(市、区)制定规范非学科机构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规范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切实提升课后服务水平。加强服务项目费用标准监测,必要时,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教育、科技、文旅、体育等部门开展成本调查,督促降低偏高的引进费用标准。

  (二)健全工作制度。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区域和学校遴选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相关信息。指导各县(市、区)健全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收退费管理、日常监管、评价退出等制度,防范治理机构诱导学生参与校外培训辅导、购买相关器材及产品等行为。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学科机构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对于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及时核实问题线索,切实保障学生及家长权益。

  科技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综合实践基地、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研学实践基地、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参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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