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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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1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9号  2006年5月1日  执行

2017年9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2017年12月1日  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2018年6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式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5号  2018年7月5日  条款废止

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后原《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废止

2021年7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2021年8月11日  条款废止

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2024年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  2024年1月25日  条款废止

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征收管理司)。

  此次下发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1.税务事项通知书

  2.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7.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

  8.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9.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10.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

  1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12.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

  13.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

  14.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15.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1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17.发票领购簿

  18.代开发票申请表

  19.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0.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21.发票换票证

  22.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23.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24.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25.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2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7.税务检查通知书(一)

  28.税务检查通知书(二)

  29.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30.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

  31.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32.询问通知书

  33.询问(调查)笔录

  34.陈述申辩笔录

  35.税务稽查结论

  36.税务处理决定书

  3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38.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39.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

  40.边控对象通知书

  41.阻止出境决定书

  42.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

  43.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

  44.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

  45.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46.冻结存款通知书

  47.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48.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49.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

  50.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51.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据

  52.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

  53.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54.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55.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56.强制执行申请书

  57.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5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5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6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6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62.听证笔录

  63.协助执行通知书(一)

  64.协助执行通知书(二)

  65.协助执行通知书(三)

  66.涉税案件移送书

  67.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废止)

  为规范、简化税收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有利于信息化管理,促进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如下:

  一、文书名称

  统一对外文书的税务机关名称,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和部门之间对等原则外,均采用“××税务局”,与现行文书发文文头保持一致,税务局和稽查局都使用的文书,文头采用“××税务局(稽查局)”。

  二、文书字号

  文书字号统一为“  税  〔   〕   号”,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例如“2004”不得写成“04”,并用六角号“〔   〕”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稽查局使用文书时,应在字轨中增加“稽”字,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如《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税务局使用时,字轨为“  税强扣〔   〕  号”;稽查局使用时,字轨为“  税稽强扣〔   〕  号”。

  三、引用条款

  文书引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时,应尽量直接标明具体的条款,并引用原文。

  四、文书的受理和审批

  文书的受理和审批栏,统一使用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在使用中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例如《税收征管法》明确为税务局局长批准的,签字的负责人应为局长。

  五、告知事项

  文书中有告知事项的,统一将告知事项作为文书的内容,放在文书正文的尾部。复议事项中应写明具体的复议税务机关名称,需要先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在告知事项中标明。

  六、技术规范

  1.文书尺寸。除有个别要求的文书外,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210mm×297mm)印制。

  2.字体字号。税务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文书字轨文号、字号和正文使用3号仿宋;表格内文字使用小4号仿宋。使用说明使用3号仿宋。

  3.文书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4.文书页数在2页或者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

  5.取消一式两栏或多栏文书,统一采用一式多份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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