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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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9年1月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市监注〔2019〕2号  2019年3月1日  执行

2022年2月28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2024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印发,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合、优化申请材料,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

  全面梳理整合优化《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一步精简文书表格,减少填报事项。合并内、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各类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申请书。整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外商投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为方便申请人填写,将表格中的部分“填写项”修改为标准化表述的“勾选项”。

  二、清理删减申请材料,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文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对各类提交材料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涉及的文书、材料规范不再保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报纸样张等文件。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再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三、推进网上登记注册,优化网上提交材料方式

  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为申请人提供渠道多样、业务全面、简便易用的企业登记服务。充分利用电子化、网络化的优势,简化登记手续,整合优化填报内容,通过网上传输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化登记,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等文件材料,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提交章程、章程修正案、决议、决定等文件材料的,由系统通过格式规范生成或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传送经签名的原件影像(印)件。

  四、落实取消企业集团登记、分支机构备案要求,删除相关文书、材料规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要求,切实做好取消企业集团登记等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提升审批效率,为企业减负担、增便利。修订后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删除了企业集团登记、设立分公司备案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等相关文书、材料规范。

  五、加强培训宣传,做好保障工作

  修订后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是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性规范文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强化对登记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登记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办事指导,让服务对象及时获知、理解申请文书材料规范调整内容,方便群众办事,让市场准入更加公正、透明和便捷。此次调整涉及到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改造等相关配套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精心组织,注重落实,保障经费,做好信息化系统改造工作,确保修订后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与具体登记业务工作有效衔接。

  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要求,全面完成有关文书、材料规范的换用和系统改造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报告总局登记注册局。

  附件:

  1.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3】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4】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5】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7】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8】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1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其他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1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12】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13】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说明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的,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

  3.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分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6】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申请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可自拟。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8】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决议或决定。

  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外,还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注: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3.涉及换照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9】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并(分立)前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3.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0】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并(分立)前所持其他公司股权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申请持有股权所在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3.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4.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5.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12】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地址的使用证明。

  4.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4】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5】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法人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17】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中应明确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情况。

  3.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6.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7.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决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10.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9】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任职发生变动的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2)清算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20】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退伙变更的,第2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7.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注销清算人备案的,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清算人成员名单;清算人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合伙企业备案登记仅需提供第1、7项材料。

  【2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适用本规范。

  【2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8】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4.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其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9】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0】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3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提交变更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免去原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文件、委派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委派、免职信息即可)。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涉及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交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无需提交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3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提交董事的任职文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

  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可以与第4项合并提交)

  7.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8.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9.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10.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3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管辖办理地址变更的,须先办理迁移登记。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审批机关办理地址变更的,还须在办理迁移登记、地址变更登记时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其中,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在办理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股东以及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35】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经理备案。提交原任职人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职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非公司外资企业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其中撤销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如法律、法规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复。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表格中填写即可)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备案与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6】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3.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7】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3.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以及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4.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5.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6.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7.隶属公司章程(仅限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提供)。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38】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地址)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业务)范围,申请的经营(业务)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因隶属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的变更事项证明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负责人、营业期限、经营(业务)范围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批准文件。

  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9】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支机构。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交)。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5.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4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全体合伙人签署(全体合伙人依法约定签署人员的除外)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应提交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无需修改合伙协议的,不用提交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变更决定书。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委托书。

  ◆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该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如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企业类型,如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合伙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变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变更合伙人住所,应当提交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变更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如外国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资信证明。承担责任方式为“无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变更认缴、实缴出资数额,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入伙变更,应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其中,中方新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新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新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如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还应提交资信证明,即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如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还应提交财产转让协议。

  ◆退伙变更,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4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在申请书中填写信息即可)。

  ◆清算人(变动)备案,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应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3.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4.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5.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4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如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依据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注销适用本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5.项目合同(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 )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8.验资报告(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10.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 (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范。

  【4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地址(营业场所),提供变更后地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提供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提供新增项目合同。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变更经营期限,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变更资金数额,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登记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备案登记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 (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4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清算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4. 登记证、代表证。

  5. 公章。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外国 (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4.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上向社会公告。

  【5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

  ◆驻在场所变更,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首席代表变更或代表备案,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驻在期限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4.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登记证,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登记证复印件。办理首席代表变更还须提交代表证。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第2项涉及外国(地区)企业的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5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3.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4.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5.登记证、代表证。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其他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

  【53】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原核准登记文件。

  4.涉及外资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4】企业申请迁移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l.企业迁入(迁出)调档的申请。申请应载明公司名称、申请迁入(迁出)调档事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2.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仅用于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取)。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企业申请迁入(迁出)调档的申请可自拟。

  2.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在迁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5】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提交合同。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的公司章程、合同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6】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变更后的企业类型适用的登记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3.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7】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注:

  1.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58】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3.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注:

  1.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59】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仅需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提供)。

  注:

  1.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60】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规范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1】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全部遗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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