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公安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业主共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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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3年7月25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公安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业主共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青城管〔2023〕33号  2023年9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公安分局、商业银行、各业主委员会:

  现将《青岛市业主共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指导规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业主共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指导规则(试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业主委员会申请开立和变更业主共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以及涉及共有资金公示范围、流程和印章管理等事项做如下指导。

  一、共有资金账户的开立和变更

  (一)账户开立范围

  本《规则》所称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是指依法依规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存续期内)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持相关材料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的专项用于存储、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账户开立流程

  1.业主委员会备案

  本《规则》公布后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通过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物业平台”)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业主委员会备案。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出具《青岛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并将相关备案信息推送至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备案表》中业主委员会身份编码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分配(编码规则:2位机构代码J1+12位行政区域代码+3位小区代码+1位校验码,其中行政区域代码中街道代码首位以区市代码第1位代替,居民委员会代码首位以区市代码第2位代替),编码具有唯一性、恒定性。业主委员会备案名称统一为“**区(市)**街道(镇)**小区业主委员会”,并与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本《规则》公布前已备案业主委员会申请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应通过智慧物业平台重新备案,有效期不变。

  2.印章刻制备案

  区(市)物业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推送的业主委员会审核备案信息后,依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出具印章刻制证明并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向公安部门推送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信息。

  业主委员会经办人员持身份证件(原件)到属地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民中心)印章刻制窗口办理领取印章事宜。

  印章刻制信息(附件2)应包括印章名称(**区(市)**街道**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效期(例:2022.1.1-2026.12.31)和业主委员会主任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印章领取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和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有效期应与业主委员会备案任期一致。

  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完成,应通过智慧物业平台上传印章印模(附件3)。

  3.开户

  业主委员会申请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存款人类别应当为“其他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业主委员会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时,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存款人类别应当为“其他组织”。

  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应具备以下材料:

  (1)《青岛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2)《青岛市业主共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三方协议》(附件4);

  (3)业主委员会主任身份证明,如非业主委员会主任直接办理,还应当提供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被授权人原则上应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聘用财务人员;

  (4)业主委员会印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签章。

  (5)根据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核《青岛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青岛市业主共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三方协议》相关内容,严禁违反本《规则》有关条款私开账户。

  4.签订三方协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订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立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与义务,约定特殊情况下账户管理事宜并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相关手续。

  5.印章管理

  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需要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签字。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擅自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政策法规另有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的从其规定(约定)。因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成员辞职等原因导致业主委员会失效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告业主委员会状态,并明确其印章作废。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印章管理使用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并与银行账户管理分离。根据业主共同决定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等,业主委员会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建立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台账,详细记录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和印章使用业主委员会参会人员和表达意见情况,并上传相关表决记录原件。

  智慧物业平台对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进行记录并对使用记录进行连续编号。

  6.印章和账户变更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开立一个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一个业主委员会只允许刻制一枚印章。因业主委员会换届、失效或银行预留印鉴等发生变更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办理银行预留印鉴变更。因业主委员会印章丢失需重新制作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市公开发行报刊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方可依法刻制。

  (三)账户开立公开

  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应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原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共有资金的,应当做好相关财务、资料的移交工作,由业主委员会开立账户并管理。

  二、共有资金账户的收支范围

  (一)共有资金收入范围

  共有资金主要指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取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利用共有部位、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

  2.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设施等所得的收益;

  3.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得的收益;

  4.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所得的收益;

  5.利用业主共有的房屋所得的收益;

  6.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的违约金、赔偿金、旧设备残值等;

  7.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

  8.公共收益利息等其他收入。

  (二)共有资金使用范围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下列支出,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养护费用和共用设施设备保险;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急维修等处置费用;

  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4.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报酬或补贴;

  5.对共有资金的审计费用;

  6.经业主大会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

  (三)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程序

  业主共有资金使用或筹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业主大会共同决定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使用或筹集共有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相关表决程序以及结果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

  三、共有资金的管理

  (一)列支程序

  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在使用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共有资金列支的相关内容,可以制定业主共有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后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

  (二)会计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和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制作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业主委员会及成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业主共有资金的会计资料。

  (三)共享银行

  业主委员会开立共有资金账户信息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向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市)、市有关管理部门开放,接受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对业主共有资金情况提出书面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答复。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审计监督

  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对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五)协议约定

  开立业主共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应签订青岛市业主共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三方协议,业主委员会到期未成功换届或业主委员会失效的,原则上账户只收不支。

  业主委员会到期未成功换届的由智慧物业平台根据业主委员会备案信息自动向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结算银行推送到期提醒。业主委员会失效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向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结算银行发送通知。

  本规则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青岛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2.印章刻制信息

  3.业主委员会印模

  4.青岛市业主共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三方协议

  5.**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关于**小区业主委员会失效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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