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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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7月9日 阳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阳地税发〔2010〕77号 2010年7月1日 执行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年7月5日 条款修改
详见公告
2025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 2025年4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住宅中的普通住宅为1.5%,非普通住宅为2%;
二、写字楼为2%;
三、商业营业用房、别墅及其他房产为2.5%。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对没有分开核算的,应从高适用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各类保障性住房,均比照我省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