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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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88年1月20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  〔88〕财税外字第21号  1988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近据上海市税务局反映,目前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工作的外籍职员的住房费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企业租房或买房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二是企业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对上述情况,目前各地在税收处理上不尽一致,需要进一步加以统一明确。经研究,按照所得税的计征原则,企业职员的住房费用应由住房者本人负担,企业为职员免费提供住房或定额发给住房费,属于增加其工资、薪金,应当计入职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但考虑到这些外籍职员来华工作住房费用较大,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规定,每月定额扣除费用800元确有实际困难等情况,为了有利于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本着进一步放宽政策的精神,暂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购买的房屋可以提取折旧计入费用,租房的租金可列为费用支出。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本规定自1988年1月份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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