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株式会社征税问题的批复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85年10月18日  财政部 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株式会社征税问题的批复  〔85〕财税油政字第26号  1985年10月18日  执行

正文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分局:

  你局〔85〕财税油津字第13号文“关于对×××株式会社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根据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特点,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一个工地”一语,在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作业中,是指一个海域(如渤海、南黄海、南海东部、南海西部)。一个公司在同一海域连续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不管其作业发生在海上还是在陆上,都可连续计算其作业的日期,确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但是,两个作业项目之间间隔时间6个月以上的(不含6个月),可以不再连续计算其作业的日期。

  二、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为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提供服务项目”一语,是指该款列举的直升飞机运输、船舶运输、材料供应以及与这三种服务相类似的服务项目。

  三、×××株式会社在渤海海域的经营活动,应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在华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