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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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2月4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6号  2016年1月1日  执行

2016年2月4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6号  2020年12月3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2016年版)

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2016年版)

1016年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37.05 已曝光已冲洗的摄影硬片或软片,但电影胶片除外
3705.1000 -供复制胶板使用
-其他:
3705.9010 ---教学专用幻灯片
---缩微胶片:
9705.9021 ----书籍、报刊的
9705.9029 ----其他
9705.9290 ---其他
37.06 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不论是否配有声道或仅有声道:
-宽度在35毫米以上:
3706.1010 ---教学专用
3706.1090 ---其他
-其他:
3706.9010 ---教学专用
3706.9090 ---其他
85.23 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包括供复制圆盘用的母片及母带,但不包括第37章的产品:
-磁性媒体:
--其他:
---磁带:
8523.2928 ----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光学媒体:
--其他:
8523.4990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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