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历史沿革
2018年11月27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8号 2018年12月1日 施行
2020年6月29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 2020年7月1日 废止
正文
为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就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离岛旅客(包括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累计免税购物限额增加到30000元,不限次。
二、增加部分家用医疗器械商品,在离岛免税商品清单中增加视力训练仪、助听器、矫形固定器械、家用呼吸支持设备(非生命支持),每人每次限购2件(详见附件)。
三、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新增加的离岛免税商品清单
新增加的离岛免税商品清单
品类 | 商品范围 | 每人每次限购件数 |
---|---|---|
一、二类家用医疗器械(已取得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 视力训练仪、助听器、矫形固定器械、家用呼吸支持设备(非生命支持) | 2 件 |
注:1 件商品是指具有单一、完整包装及独立标价的商品,但套装商品按包装内所含商品的实际件数计算。上述商品中,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及 20 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