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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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4年4月8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24〕7号  2024年4月8日  执行

正文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

  二、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序号 商品名称[注1] 税则号列[注2] 备注
1 小麦 10011100 每人每年100公斤以内免税
10011900
10019100
10019900
11010000
11031100
11032010
2 玉米 10051000 每人每年200公斤以内免税
10051000
10059000
11022000
11031300
11042300
3 稻谷和大米 10061021 每人每年100公斤以内免税
10061029
10061081
10061089
10062020
10062080
10063020
10063080
10064020
10064080
11029021
11029029
11031931
11031939
4 豆油 15071000 每人每年15公斤以内免税
15079000
5 棕榈油 15111000 每人每年10公斤以内免税
15119010
15119090
6 菜子油和芥子油 15141100 每人每年10公斤以内免税
15141900
15149110
15149190
15149900
7 糖、糖浆及含糖预混粉 税目1701至1702项下全部税号 每人每年25公斤以内免税
21069061
21069062
8 可可粉及含可可的食品 18061000
18062000
18069000
9 21069020
税目2203至2208项下全部税号
ex33021090[注3](生产食品、饮料用混合香料及制品,按容量计酒精浓度0.5%及以上)
10 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含电子烟烟弹);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税目2401、2402、2403、2404项下全部税号
11 电子烟烟具 ex85434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
12 成品油及类似品 27075000
27079990
税目2710项下全部税号
27150000
13 化妆品 33030000
33041000
33042000
33043000
ex33049100(粉,不论是否压紧〈痱子粉、爽身粉除外〉)
ex33049900(其他美容化妆品〈护肤品除外〉)
14 混合橡胶和复合橡胶 40028000
税目4005项下全部税号
15 羊毛 51011100
51011900
51012100
51012900
51013000
51031010
16 毛条 51051000
51052100
51052900
17 棉花 52010000 每人每年10公斤以内免税
52030000
18 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税目7101、7102、7103、7104、7105 、7106、7108、7110、7112、7113、7114、7116项下全部税号
19 平板电脑 84713010
20 智能手机 85171300
21 摩托车 税目8711项下全部税号

  [注1] 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

  [注2]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的税则号列。

  [注3] ex表示进口商品应在该税则号列范围内,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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