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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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历史沿革
2017年12月20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3号 2018年1月1日 施行
2021年4月13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 国财政部 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6号 2021年1月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原第八条和第九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