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历史沿革
2026年2月28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22号 2026年2月28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称服贸会),现就服贸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向北京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七、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 序号 | 类别 | 每个展商每届展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数量或金额上限 |
|---|---|---|
| 1 | 机器、机械器具、电机、电气设备(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除外) | 10件 |
| 2 | 牵引车,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主要用于载人或货运的车辆除外) | 2件 |
| 3 |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 3件 |
| 4 |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 | 5件 |
| 5 | 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 | 5件 |
| 6 | 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展品 | 2万美元 |
注:清单所列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