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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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9月28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关税〔2016〕45号  2016年1月1日  执行

2016年9月28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关税〔2016〕45号  2020年12月3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和煤矿瓦斯治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国内外合作者(以下简称中联煤层气公司),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本通知所附管理规定所附的《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国内其他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在实际申报进口相关物资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认定后,比照中联煤层气公司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审查确认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五、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具体管理规定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

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十三五”期间继续执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进口免税物资是指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具体物资清单附后。

  三、除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国内外合作者外,国内其他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在实际申报进口相关物资前的每年 3 月底前,向财政部提交免税资格的申请文件(其中地方单位应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申请),同时抄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逾期提交的申请文件,财政部将不予受理。申请文件应说明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其所承担的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执行期限)、拟进口物资的应用范围,同时附上已取得的探矿证或采矿证以及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的批准文件。非项目业主单位的承包商需与项目业主单位共同出具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的承包证明文件。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在汇总申请文件后,审核申请单位的免税资格,并确认可享受免税的项目清单。

  四、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每年 11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符合政策范围的勘探开发项目(包括合作项目)汇总报财政部,并对照上一年度,对项目的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确认享受免税项目清单,清单包括执行项目的进口单位。具有免税资格的进口单位向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项目所需物资进口减免税手续。

  五、进口单位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符合政策规定的进口物资清单,并填报对应的已经审核项目。其中,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煤层气勘探开发合作项目,需出具经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审核确认的用于该项目的进口物资清单。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六、本规定所附《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根据执行情况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如税则号列与《免税物资清单》所列不一致,应以《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 准。

  七、在实际进口中,如有《免税物资清单》中未具体列名但确需进口用于我国煤层气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八、对用于勘探开发煤层气的免税进口物资,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经海关审核同意,依据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物资可在经审核认定的不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之间转移或转让,并可临时用于煤矿瓦斯治理和抢险救灾。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九、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经认定的煤层气勘探开发单位,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各项目实际进口的免税物资清单、进口金额、免税额、物资使用等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备案,并抄报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对各有关单位的免税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擅自超出确定的项目范围使用免税进口物资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将取消免税资格。

  十、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的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技术规格 备注
一、地震勘探数据采集仪器、设备
1 90158000 全数字地震采集系统
二、钻井类
(一)钻机、钻机部件及零附件
2 84311000

84312010

84313100

84313900

84314200

84314310

84314320

84314390

84314999

进口日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二)钻井设备
3 84834090 变速箱 功率≥600KW,精度≤1‰
(三)钻井用仪器、仪表
4 85258011 鹰眼井下视像仪
(四)钻井液处理设备、测量监测仪器
5 49070090 地层伤害模拟评价系统(软件)
(五)钻井定向井工具及其零附件
6 90278090 地质导向系统
7 90158000 陀螺测斜仪
8 84314310 短半径水平井钻井专用工具(包括:柔性钻杆、同向双弯头等) 进口日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9 90318090 水平井穿针专用工具
上述设备的零附件
(六)钻井工具、井下工具
10 84314320 套管补贴工具
11 84314310 井下可变径稳定器
三、测井、录井、试气、井下作业类
(一)压裂设备及其零附件
12 90328990 煤层气压裂控制系统及设备及其零附件 单机额定输出功率>2500马力 进口日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二)测井及井下仪器
13 90278090 岩芯分析仪
14 90278090 含水率测井仪 直径≥39mm
15 90158000 地层测试仪 直径≥38mm
16 90158000 倾角测井仪 直径≥38mm
17 90158000 成像测井仪 直径≥38mm
18 90222900 碳氧比测井仪 直径≥38mm 示例
19 90261000 流量测井仪 直径≥38mm,三通道以上
20 90262090 微地震检测仪
上述仪器的零附件
(三)地面及井下仪器
21 90251910

90258000

90261000

90262000

90308990

90328990

压力变送器、压差变送器、温度变送器、光导液位计、传感器 压力、物位、流量测量仪表仅包括三通道以上
22 90318090 综合标定仪、液面测试仪
上述仪器、设备的零附件
四、开发作业类
(一)煤层气、水生产作业用各种压缩机及其零附件
23 84148090 天然气压缩机 进口日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上述设备的零附件
(二)注入、排供及油气水处理设备
24 84148020

84148090

二氧化碳及气体注入、监测配套设备及零附件
(三)井下生产设备
25 84678900

84818019

多段压裂井下工具、(裸眼)封隔器及其零附件 进口日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26 85437099 等离子脉冲发生装置及其零附件
(四)煤层气或井场动力设备及其零附件
27 84136010

84136090

84135020

84135090

螺杆泵装置、电潜泵装置、电潜螺杆泵装置 ≥50方/天 进口日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28 85016300

85016410

85016420

85016430

85023900

燃气发电机组 不包括电驱动钻机配套发电机 ; 交 流 : 单 机 容 量 >500KW级
上述设备的零附件
(五)煤层气开发生产实验室用仪器及其零附件
29 90321000 吸附仪 重力法
30 90322000 岩心渗透率仪
上述仪器的零附件
(六)煤层气排采自动装置系统及监控仪表和配套设施及零附件
31 90288190

90282090

90261000

90262000

90281090

90282090

煤层气生产监测控制仪表、煤层气排采数据采集、监控设备和零附件(含相关变频器、传感器、电缆等) 进口日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32 85044099 变频器 进口日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五、特种工程车辆类
归入8705的以下特种车:
33 87059080 氮气泡沫压裂车组 单车氮气排量>500Sm³/min
上述车辆的零附件
六、煤层气储运类
(一)煤层气地面集输大直径阀门、油气专用三相分离设备及其零附件
34 84811000

84813000

84814000

84818021

84818029

84818090

安全阀、减压阀、关断阀、气压传动阀、止回阀、截止阀、多路阀、控制阀、调节阀 直径≥1/8〞,调节阀仅包括公称通径大于400mm
35 84212990 气体净化机 进口日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上述设备的零附件
(二)煤层气集输用动力装置、设备及控制装置、设备及其零附件
36 90328990

90329000

控制器、自动中继控制装置(中间站)及其零附件
七、消防、防火装置
37 84798920 防爆除湿机
38 84137090

84148090

氧气冲压泵、消防泵、泡沫泵
39 84798990 泡沫发生器
40 84248990 安全冲洗装置
八、在国内制造供应特定地区煤层气勘探、开采作业用的机器和设备确需进口的零附件、山地钻机的零附件
41 84071020 燃气发动机 额定功率>300KW 进口日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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