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2013)
历史沿革
2013年12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13〕111号 2014年6月1日 执行
2014年8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4〕54号 2014年9月1日 条款修改
财税〔2013〕111号文件第三条相应废止,已经按照3%预缴的增值税,由中央财政通过2014年年终结算方式予以调整。
2017年8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7〕67 号 2017年8月22日 条款修改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的附件2,增补、取消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2019年1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9〕1号 2019年1月2日 条款修改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的附件1,变更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附件2,增补、变更、取消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2020年10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20〕56号 2020年10月3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