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2011)
历史沿革
2011年10月1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1〕105号 2011年11月1日 执行
2011年10月1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1〕105号 2014年10月31日 废止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