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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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12月1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11〕128号  2011年1月1日  执行

2011年12月1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11〕128号  2015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及药物品种清单见附件)。

  二、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纳税人销售本通知规定的享受免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附件: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及药物品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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