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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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1年3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021年4月1日 施行
2021年3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022年12月3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