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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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4年12月2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  2015年1月1日  执行

2014年12月2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  2017年12月31日  条款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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