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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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1年4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021年1月1日  施行

2021年4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022年12月3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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