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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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88年12月1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88〕国税地字28号  1988年12月12日  执行

1994年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  1994年2月5日  条款废止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的法规,结合金融系统财务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现对银行所用营业帐簿征收印花税的问题,具体法规如下:

  一、关于营业帐簿与非营业帐簿划分的问题

  凡银行用以反映资金存贷经营活动、记载经营资金增减变化、核算经营成果的帐薄,如各种日记帐、明细帐和总帐都属于营业帐簿,应按照法规征收印花税。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容备查,属于非营业帐簿,均不贴花。

  二、关于营业帐簿如何贴花的问题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法规,银行的帐簿应在启用时贴花。对资金总帐,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以后每年更换新帐时,应按帐面结转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长的部分计税贴花。对其他帐簿,按件定额贴花5元。

  对银行使用的日常单页记载而按月、按季或按年装订成册的活页帐簿,如分户帐等,可在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5元。

  为了支持城乡储蓄事业的发展,对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设置的储蓄分户卡帐,暂免贴印花,对其他帐簿应按照法规贴花。

  三、关于使用计算机记帐如何贴花的问题。

  银行使用计算机记帐,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帐务组织和帐簿设置要求,输入计算机的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算资料),需要输出打印帐页、装订成册,具有帐簿的作用。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帐页,装订帐册的,应按照法规贴花。

  四、关于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照银行现行的资金供应和分配体制法规,下列资金属于银行自有流动资金,应按照法规缴纳印花税:

  (一)各级财政拨付的信贷基金和每年按一定比例从利润中提留的信贷基金;

  (二)实行股份制的金融组织,集资入股形成的信贷基金;

  (三)用于经营外汇资金业务的外汇信贷基金。

  五、关于纳税地点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帐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对记载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由各级行、处按其书面记载的自有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对附属核算的处、所使用的其他帐簿,由独立核算的行、处负责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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