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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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3年9月21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45号  2024年1月1日  施行

2023年9月21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45号  2027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现将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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