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2年6月20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的通知 财办会〔2022〕20号 2022年10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财会〔2022〕1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根据《办法》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具体评分标准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现予印发,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总所使用)
人员管理(45分)
具体指标 | 一体化程度(示例) | 分值 | 评价所需主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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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合理,关键岗位人员职责、权限明确(10分) | 会计师事务所的治理结构以及组织架构的相关人员职责、权限分配,能够全面保障一体化管理的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在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相关领导职责框架时能够明确落实到具体的岗位或人员 | 10 | 合伙人协议(公司章程),治理层架构,组织结构图以及关键岗位人员职责、权限的分配说明 |
会计师事务所的治理结构以及组织架构的相关人员职责、权限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一体化管理的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在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相关领导职责框架时能够比较明确落实到具体的岗位或人员 | 5 | ||
会计师事务所的治理结构以及组织架构的相关人员职责、权限分配,不能为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提供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在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相关领导职责框架时没有明确落实到具体的岗位或人员 | 0 | ||
1.2分所负责人(所长/主管合伙人)和分所关键管理人员(各业务条线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总所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10分) |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政策和标准,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分所负责人和分所关键管理人员 | 10 |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任免政策与制度,近1年分所负责人和分所关键管理人员任免记录和相关批准文件 |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委派、监督和考核绝大部分分所负责人和关键管理人员 | 7 | ||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委派、监督和考核大部分分所负责人和关键管理人员 | 5 | ||
总所只能按照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委派、监督和考核小部分分所负责人和关键管理人员 | 3 | ||
分所负责人以及分所关键管理人员的委派、监督和考核由分所自行负责 | 0 | ||
1.3会计师事务所实现统一的人力资源调度和配置(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实现统一的人力资源调度和配置 | 5 | 会计师事务所项目人员安排的记录(代表性样本) |
会计师事务所在绝大部分分所范围内实现了统一的人力资源调度和配置 | 3 | ||
会计师事务所在大部分分所范围内实现了统一的人力资源调度和配置 | 2 | ||
会计师事务所仅在小部分分所范围内实现了统一的人力资源调度和配置 | 1 | ||
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在总所和分所之间,以及各分所之间进行人力资源调度和配置 | 0 | ||
1.4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统一的员工招聘制度(5分) | 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员工招聘政策、标准与年度计划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 | 5 | 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招聘政策和标准,总所和分所新增员工的招聘记录 |
绝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的员工招聘政策、标准与年度计划 | 3 | ||
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的员工招聘政策、标准与年度计划 | 2 | ||
只有小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的员工招聘政策、标准与年度计划 | 1 | ||
分所、业务分部或合伙人自行决定员工招聘事宜 | 0 | ||
1.5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统一的员工业绩考核、晋升和薪酬制度(5分) | 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员工业绩考核、晋升和薪酬政策与标准,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 | 5 | 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的业绩考核、晋升和薪酬政策及标准,相关记录及审批文件,员工薪酬计算和发放记录(代表性样本) |
绝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的员工业绩考核、晋升和薪酬政策与标准 | 3 | ||
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的员工业绩考核、晋升和薪酬政策与标准 | 2 | ||
仅小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的员工业绩考核、晋升和薪酬政策与标准 | 1 | ||
员工的业绩考核、晋升和薪酬由其所在分所、业务分部或团队的合伙人自行决定 | 0 | ||
1.6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绩效考核、晋升和薪酬制度充分体现以质量为导向(5分) | 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绩效考核、晋升和薪酬制度充分体现以质量为导向,质量评估等级较低对综合评价的影响有明确规定并得到有效执行 | 5 | 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的业绩考核、晋升和薪酬政策及标准,相关记录及审批文件,员工薪酬计算和发放记录(代表性样本) |
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绩效考核、晋升和薪酬制度未能体现以质量为导向,质量评估等级较低对综合评价的影响没有规定或有规定未执行 | 0 | ||
1.7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统一的培训制度(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统一的培训政策和计划(包括师资安排),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 | 5 | 会计师事务所的培训政策与制度,近1年的培训计划及其执行记录 |
绝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的培训政策和计划(包括师资安排) | 3 | ||
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的培训政策和计划(包括师资安排) | 2 | ||
仅有小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的培训政策和计划(包括师资安排) | 1 | ||
员工培训由其所在分所、业务分部或合伙人自行安排 | 0 |
财务管理(90分)
具体指标 | 一体化程度(示例) | 分值 | 评价所需主要资料 |
---|---|---|---|
2.1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统一的合伙人业绩考核政策与标准,全体合伙人在统一的“利润池”中分配利润(50分) |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合伙人业绩考核和利润分配,所有合伙人(无论是在总所还是分所执业)均在一个“利润池”中分配利润 | 50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利润分配政策与制度,近1年总所和分所合伙人的收益分配记录(此项材料检查时提供) |
绝大部分分所的合伙人已纳入统一的“利润池”考核并分配利润 | 30 | ||
大部分分所的合伙人已纳入统一的“利润池”考核并分配利润 | 10 | ||
只有小部分分所的合伙人已纳入统一的“利润池”考核并分配利润 | 5 | ||
会计师事务所以分所、业务分部或单个合伙人为利润中心,合伙人对其负责的客户和业务产生的利润享有支配权 | 0 | ||
2.2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业绩评价、晋升和利润分配充分体现以质量为导向(10分) |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业绩评价、晋升和利润分配充分体现以质量为导向,质量评估等级较低对综合评价的影响有明确规定并得到有效执行 | 10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业绩考核、晋升和薪酬政策及标准,近1年总所和分所合伙人的业绩考核、晋升记录及相关审批文件,员工薪酬计算和发放记录(代表性样本) |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业绩评价、晋升和利润分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以质量为导向,质量评估等级较低对综合评价的影响有明确规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执行 | 5 | ||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业绩评价、晋升和利润分配未体现以质量为导向,质量评估等级较低对综合评价的影响没有规定或有规定未执行 | 0 | ||
2.3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统一的收费政策(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统一的收费政策,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 | 5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非审计业务的收费政策和标准,表明收费政策和标准执行情况的支撑材料 |
绝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的收费政策 | 3 | ||
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的收费政策 | 2 | ||
仅有小部分分所有效执行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的收费政策 | 1 | ||
业务项目收费标准由分所、业务分部或合伙人自行确定和掌握 | 0 | ||
2.4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以项目工时预算和人员级差费率为基础的审计收费政策(5分) |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以项目工时预算和人员级差费率为基础计算并按进度收取,收费水平能够充分满足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要 | 5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非审计业务的收费政策,检查周期内会计师事务所投标项目的报价、作为报价依据的工时预算表、项目最终中标价等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以项目预期资源投入为基础计算,但收费水平不足以满足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要 | 3 | ||
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审计收费时未考虑提供审计服务所必需的资源投入,收费水平无法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所需的成本投入 | 0 | ||
2.5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统一的财务预算管理和资金调度(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实现了财务预算的统一编制、执行和监控,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 5 | 会计师事务所预算政策与制度,资金管理政策与制度,总所和分所近1年制定的财务预算及其编制依据,财务预算的执行和监控记录 |
会计师事务所对绝大部分分所实施财务预算的统一编制、执行和监控,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 3 | ||
会计师事务所对大部分分所实施财务预算的统一编制、执行和监控,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 2 | ||
会计师事务所对小部分分所实施财务预算的统一编制、执行和监控,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 1 | ||
分所、业务分部或合伙人拥有资金收支和管理的权利 | 0 | ||
2.6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统一的费用和支出管理制度(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合理的费用和支出管理制度(包括费用开支标准、限额和审批流程),并在全所范围内有效执行 | 5 | 会计师事务所费用和支出管理制度,费用和支出的审批记录(代表性样本) |
绝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统一费用和支出管理制度 | 3 | ||
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统一费用和支出管理制度 | 2 | ||
仅有小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统一费用和支出管理制度 | 1 | ||
分所、业务分部或合伙人自行决定费用和支出事项 | 0 | ||
2.7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统一的会计核算政策(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和实施全所统一的会计核算政策,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 | 5 |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政策与制度,总所和分所近1年财务报表和相关财务资料 |
绝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统一会计核算政策 | 3 | ||
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统一会计核算政策 | 2 | ||
仅有小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统一会计核算政策 | 1 | ||
分所、业务分部或合伙人实施独立核算,自主决定所采用的会计核算政策 | 0 | ||
2.8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计提职业风险基金(5分) |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充分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 5 | 会计师事务所与风险准备金计提和职业责任保险购买相关的政策与制度,计提风险准备金的相关会计记录,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合同、票据和支付记录(此项材料检查时提供) |
会计师事务所在绝大部分分所范围内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 3 | ||
会计师事务所在大部分分所范围内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 2 | ||
会计师事务所仅在小部分分所范围内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 1 | ||
会计师事务所各分所、业务分部或合伙人自行决定职业责任保险购买或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事项 | 0 |
业务管理(85分)
具体指标 | 一体化程度(示例) | 分值 | 评价所需主要资料 |
---|---|---|---|
3.1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统一的新客户和新业务承接政策与流程(10分) |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统一的品牌战略和市场拓展策略,合理的新客户和新业务承接标准和审批流程(包括统一的客户及业务风险评估与分类标准,合规审核程序)并在全所范围内有效执行 | 10 |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和业务承接的相关政策与制度,对于市场公开投标机会的分派政策与相关执行记录,总所和分所近1年新客户和新业务承接的风险评估和审批记录(代表性样本) |
绝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统一的品牌战略和市场拓展策略,新客户和新业务的承接标准和审批流程(包括统一的客户及业务风险评估与分类标准,合规审核程序) | 7 | ||
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统一的品牌战略和市场拓展策略,新客户和新业务的承接标准和审批流程(包括统一的客户及业务风险评估与分类标准,合规审核程序) | 5 | ||
仅有小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统一的品牌战略和市场拓展策略,新客户和新业务的承接标准和审批流程(包括统一的客户及业务风险评估与分类标准,合规审核程序) | 3 | ||
新客户和新业务的承接由分所、业务分部或相关合伙人自行决策,或对于同一公开投标机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由两支及两支以上投标团队分别参与竞标的情况 | 0 | ||
3.2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和执行客户和业务的续约与解约政策(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合理的客户和业务续约标准与流程,并在全所范围内有效执行 | 5 | 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和业务续约和解约相关的政策与标准,总所和分所近1年客户和业务续约与解约审批记录(代表性样本) |
绝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客户和业务续约的标准与流程 | 3 | ||
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客户和业务续约的标准与流程 | 2 | ||
仅有小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客户和业务续约的标准与流程 | 1 | ||
客户和业务的续约由分所、业务分部或合伙人个人决策 | 0 | ||
3.3会计师事务所由独立的质量管理团队执行审计客户及业务承接和续约中的相关风险评估和审批流程(5分) | 会计师事务所由独立的质量管理团队执行审计客户和业务承接与续约中的相关风险评估和审批流程,不存在由业务承接人或项目执行团队自行决定相关事项的情况 | 5 |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和分所层面的风险评估和客户分类标准,近1年对客户和业务执行风险评估和分类的记录(代表性样本) |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和实施了针对审计客户及业务承接与续约的相关风险评估与审批流程,但部分存在由业务承接人或项目执行团队自行决定相关事项的情况 | 3 | ||
分所、业务部门或合伙人自行决定审计客户及业务的承接与续约事项 | 0 | ||
3.4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安排业务执行(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基于资源状况和胜任能力统一安排业务执行 | 5 | 会计师事务所与业务分派、承做和人员调配相关的政策与制度,分所近1年业务项目分派、承做和人员调配情况及其审批记录的代表性样本,要求提供检查周期内全部审计项目由同一合伙人或团队负责承接和承做,以及由不同的合伙人或团队分别负责承接和承做的统计数据。 |
会计师事务所在绝大部分分所范围内实现了业务执行的统一安排 | 3 | ||
会计师事务所在大部分分所范围内实现了业务执行的统一安排 | 2 | ||
会计师事务所仅在小部分分所范围内实现了业务执行的统一安排 | 1 | ||
业务项目执行基本属于“谁承接、谁承做”,项目承接团队直接负责项目承做,或决定承做团队的人选 | 0 | ||
3.5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承做按照客户行业特点、业务性质以及分所地域分布配备专业化团队(5分) |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群体所在行业特点和业务性质实施矩阵式管理,由具备专业化服务能力的团队统一承做相应行业业务 | 5 | 业务管理按照行业(板块)特点、业务性质和区域管理的相关说明,项目合伙人、项目组人员委派以及质量管理流程的代表性样本 |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群体所在行业特点和业务性质管理业务,一定程度上存在执行业务的团队与客户行业的专业性要求不匹配情况 | 3 | ||
会计师事务所不考虑客户行业特点、业务性质与执业团队的专业性匹配要求,直接依据合伙人控制的部门或业务团队分派业务 | 0 | ||
3.6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保障审计项目充足的资源投入(5分) |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项目团队人员配备充足、合理,项目总工时、不同层级专业人员(合伙人、经理和员工)投入工时比例等指标符合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要求 | 5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的人员配备和工时预算(代表性样本) |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项目团队人员配备部分存在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情况,部分项目总工时、不同层级专业人员(合伙人、经理和员工)投入工时比例等指标不符合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要求 | 3 | ||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项目团队人员配备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项目总工时、不同层级专业人员(合伙人、经理和员工)投入工时比例等指标不符合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要求 | 0 | ||
3.7会计师事务所配备了数量充足、高水平的专家团队(5分) | 会计师事务所配备了数量充足、高水平的专家团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估值、精算、反舞弊和专精于特定行业的专家 | 5 | 会计师事务所专家团队数量、专业构成、所持专业资格等信息 |
会计师事务所配备了信息技术、估值、精算、反舞弊等领域的专家团队,以及专精于特定行业的专家团队,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专家数量和专业水平与审计客户及业务的复杂性不匹配等情况 | 3 | ||
会计师事务所没有配备信息技术、估值、精算、反舞弊等领域的专家团队,以及专精于特定行业的专家团队 | 0 | ||
3.8会计师事务所不同层级专业人员工作负荷合理,能够满足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要求(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合理的工作负荷监控政策与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对合伙人负责的审计项目数量、投入审计项目的工时总数、合伙人与员工数量之比,员工的工时利用率、加班小时数等设有合理的上限)并有效执行 | 5 | 会计师事务所与专业人员工作负荷管理有关的政策与制度,人员构成,审计项目人员配备和工时预算,基层审计人员加班小时数 |
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负荷监控政策与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设计不合理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 3 | ||
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制定和实施工作负荷监控政策与程序 | 0 | ||
3.9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安排业务报告的签发政策与流程(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合理的业务报告签发政策与流程,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 | 5 | 会计师事务所与业务报告签发相关的政策,与业务报告签发相关的代表性流程记录 |
绝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统一的业务报告签发政策与流程 | 3 | ||
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统一的业务报告签发政策与流程 | 2 | ||
仅有小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统一的业务报告签发政策与流程 | 1 | ||
业务报告的签发由分所、业务分部负责人或项目合伙人批准即可 | 0 | ||
3.10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统一的业务报告印章管理(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对业务报告印章建立了统一、合理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业务报告印章均须经过适当的授权审批方能使用 | 5 | 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管理制度,近1年分所使用业务报告印章审批记录的代表性样本 |
绝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的统一的业务报告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 | 3 | ||
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的统一的业务报告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 | 2 | ||
仅有小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的统一的业务报告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 | 1 | ||
业务报告印章的使用经过分所、业务分部负责人或相关项目合伙人审批即可 | 0 | ||
3.11会计师事务所设置专责部门或团队负责独立性与职业道德事项的管理(5分) | 会计师事务所设置独立于业务部门、数量适当、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专责部门或团队有效行使独立性和职业道德事项的管理职权 | 5 |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与职业道德政策与守则,独立性与职业道德管理团队的履职记录(代表性样本) |
会计师事务所设有专责部门或团队负责独立性和职业道德事项的管理,但其履职有效性存在不足 | 3 | ||
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设置负责独立性和职业道德管理的专责部门或团队,相关事项由业务部门自行负责 | 1 | ||
3.12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合理完善的独立性管理政策与程序并有效运行(10分) |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合理完善的独立性管理政策与程序,并有效运行,这些政策与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并维护“受限实体清单”;人员及其近亲属财务权益的及时申报及核查;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定期轮换和冷却期制度,并进行了实质性轮换;非审计服务的独立性评估和批准程序等 | 10 |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与职业道德政策和守则,独立性与职业道德管理团队的履职记录,实质性轮换记录(代表性样本) |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符合质量管理准则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独立性与职业道德政策,但存在部分设计不合理或执行不到位情况 | 5 | ||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管理政策与制度存在严重的设计不合理或执行不到位情况 | 0 | ||
3.13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合理的反腐败政策并有效执行(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合理的反腐败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给付或收受回扣、不合规的礼品与招待等)并有效执行 | 5 | 会计师事务所的反腐败政策与制度以及执行记录 |
会计师事务所的反腐败政策存在设计不合理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 3 | ||
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实施合理的反腐败政策 | 0 | ||
3.14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独立性和职业道德事项持续开展有效培训(5分) |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独立性和职业道德事项的培训计划设计合理且得到有效执行 | 5 | 会计师事务所的培训政策与制度,检查周期内的培训计划及其执行记录 |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独立性和职业道德的培训计划存在设计不合理或未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 | 3 | ||
会计师事务所未制定或执行针对独立性和职业道德的培训计划 | 0 | ||
3.15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并执行有效的独立性、职业道德和审计质量违规行为投诉与举报机制(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合理的独立性、职业道德、审计质量违规行为投诉与举报机制并有效执行,包括提供便捷的投诉与举报渠道,建立严格的反报复保护措施,及时对投诉与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等 | 5 | 会计师事务所投诉与举报制度、反报复保护制度、检查期间内投诉与举报事项及其处理情况的记录等 |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独立性、职业道德、审计质量违规行为投诉与举报机制存在设计不合理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 3 | ||
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建立或实施独立性、职业道德、审计质量违规行为的投诉与举报机制 | 0 |
技术标准与质量管理(60分)
具体指标 | 一体化程度(示例) | 分值 | 评价所需主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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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合理的技术标准,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应用 | 5 | 会计师事务所的技术标准文档(例如审计方法论、实务指引、范例、工作底稿模板等) |
绝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统一技术标准 | 3 | ||
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统一技术标准 | 2 | ||
仅有小部分分所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统一技术标准 | 1 | ||
总所和各分所在技术标准制定和应用上不统一 | 0 | ||
4.2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独立于业务团队并有效运行的技术与质量复核团队(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独立于业务团队并有效运行的技术与质量复核团队 | 5 |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政策,技术与质量复核团队构成及其运行记录 |
会计师事务所设置的技术与质量复核团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不独立于业务团队或运行无效的情况 | 3 | ||
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设置独立于业务团队并有效运行的技术与质量复核团队 | 0 | ||
4.3会计师事务所配备了数量充足、高水平的技术和质量复核团队,能够满足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要求(5分) | 会计师事务所配备数量充足、高水平的技术和质量复核团队,能够为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 5 | 技术支持和质量复核团队的人数和持有专业技术资格情况等,审计项目中技术支持和质量复核团队工时数占项目工时总数的平均比例 |
会计师事务所配备的技术支持和质量复核团队在数量和专业水平上基本可以保障提供符合执业准则要求的审计服务 | 3 | ||
会计师事务所配备的技术和质量复核团队在数量和专业水平上不能满足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要求 | 0 | ||
4.4会计师事务所对技术与质量复核团队实施垂直统一委派和绩效考核(10分) |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实现了技术与质量复核团队(特别是质量管理合伙人)的垂直统一委派和绩效考核 | 10 |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政策,技术与质量复核团队构成及其运行记录 |
会计师事务所在绝大部分分所范围内实现了技术与质量复核团队的垂直统一委派和绩效考核 | 7 | ||
会计师事务所在大部分分所范围内实现了技术与质量复核团队的垂直统一委派和绩效考核 | 5 | ||
会计师事务所仅在小部分分所范围内实现了技术与质量复核团队的垂直统一委派和绩效考核 | 3 | ||
分所或业务分部自行委派和考评质量复核团队 | 0 | ||
4.5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合理的项目质量复核政策与流程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10分) |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合理的项目质量复核政策与流程,包括应纳入项目质量复核范围的业务、可以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的资格条件,以及经质量管理合伙人批准的合格项目质量复核人清单等,并实现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 | 10 | 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质量复核政策,近1年代表性业务项 目质量复核的人员安排及其运行记录 |
绝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统一的项目质量复核政策与流程 | 7 | ||
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统一的项目质量复核政策与流程 | 5 | ||
仅有小部分分所有效执行统一的项目质量复核政策与流程 | 3 | ||
分所或业务分部自行负责项目质量复核事项与流程 | 0 | ||
4.6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合理的项目咨询和意见分歧解决政策与流程,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合理的项目咨询和意见分歧解决政策与流程,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 | 5 | 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咨询和意见分歧解决的政策与流程,检查周期内项目咨询和意见分歧解决相关的审计工作底 稿 |
绝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统一的项目咨询和意见分歧解决政策与流程 | 3 | ||
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统一的项目咨询和意见分歧解决政策与流程 | 2 | ||
仅小部分分所有效执行统一的项目咨询和意见分歧解决政策与流程 | 1 | ||
分所或业务分部自行负责项目咨询与意见分歧解决事项 | 0 | ||
4.7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合理的监控检查政策与流程,制定了统一适当的接受外部监管机构质量检查或调查的程序,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5分) |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合理的监控检查政策与流程,制定了统一适当的接受外部监管机构质量检查或调查的程序,由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团队统一执行,或通过不同分所交叉复核等方式执行,以保证对质量管理系统的监控和检查独立于各相关分所,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 | 5 |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质量管理体系监控和检查的相关政策与流程,检查周期内针对质量管理体系监控和检查的相 关记录 |
绝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监控检查政策与流程 | 3 | ||
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监控检查政策与流程 | 2 | ||
仅有小部分分所有效执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监控检查政策与流程 | 1 | ||
会计师事务所未对本所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监控检查 | 0 | ||
4.8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合理的业务项目检查政策与流程,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合理的业务项目检查政策与流程,由独立团队统一执行,或通过不同分所交叉复核等方式执行,以保证业务项目检查独立于相关业务执行团队,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 | 5 |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检查的相关政策与流程,检查周期内业务项目质量检查的相关记录 |
绝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统一的业务项目检查政策与流程 | 3 | ||
大部分分所有效执行统一的业务项目检查政策与流程 | 2 | ||
仅有小部分分所有效执行统一的业务项目检查政策与流程 | 1 | ||
分所或业务分部自行负责业务项目检查事项 | 0 | ||
4.9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管理缺陷及时采取整改措施(5分) |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管理缺陷全部得到及时的整改 | 5 |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缺陷及其整改记录 |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管理缺陷大部分得到及时的整改 | 3 | ||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管理缺陷未得到及时的整改 | 0 | ||
4.10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质量管理事故问责机制,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全面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事故问责机制,审计质量问题追责对象为事务所领导层、审计报告签字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管理负责人等 | 5 | 质量管理事故问责制度,质量管理事故追责至相关责任人的代表性样本 |
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质量管理事故问责机制,存在对部分质量管理事故未问责或问责不到位情况 | 3 | ||
会计师事务所未建立质量管理事故问责机制 | 0 |
信息化建设(55分)
具体指标 | 一体化程度(示例) | 分值 | 评价所需主要资料 |
---|---|---|---|
5.1会计师事务所持续投资于信息系统的改善和创新审计工具的开发(5分) | 会计师事务所每年编制预算,将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信息系统改进和创新审计工具开发,相关预算资金投入充分 | 5 | 检查周期内信息系统和创新审计工具开发投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记录 |
会计师事务所每年编制预算,将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信息系统改进和创新工具开发,但相关投资存在预算资金不足等情况 | 3 | ||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化建设投资预算极不充分 | 0 | ||
5.2会计师事务所配备了数量适当、高水平的信息技术专责部门或团队(5分) | 会计师事务所配备数量充足、高水平的信息技术专责部门或团队 | 5 | 信息技术专责部门或团队的设置情况、构成、专业资格持有情况等 |
会计师事务所配备信息技术专责部门或团队,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数量和专业水平不足的问题 | 3 | ||
会计师事务所未配备信息技术专责部门或团队,或相关部门或团队存在严重的数量短缺和专业水平不足的问题 | 0 | ||
5.3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全所统一的审计作业软件(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采用统一开发或购置的审计作业软件 | 5 | 总所和分所的审计软件供应商、版本号、购置或开发记录等信息 |
会计师事务所在绝大部分分所范围内采用统一开发或购置的审计作业软件 | 3 | ||
会计师事务所在大部分分所范围内采用统一开发或购置的审计作业软件 | 2 | ||
会计师事务所仅在小部分分所范围内采用统一开发或购置的审计作业软件 | 1 | ||
总所和分所使用的审计作业软件各不相同,或未开发、购置专门的审计作业软件 | 0 | ||
5.4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全所统一的工时记录与管理系统(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部署和应用了统一的工时记录与管理系统 | 5 | 总所和分所部署和应用的工时管理系统开发商或供应商、版本号、购置或开发记录等信息 |
会计师事务所绝大部分分所范围内部署并应用了统一的工时记录与管理系统 | 3 | ||
会计师事务所大部分分所范围内部署并应用了统一的工时记录与管理系统 | 2 | ||
会计师事务所仅在小部分分所范围内部署并应用了统一的工时记录与管理系统 | 1 | ||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和分所均没有部署和应用工时记录与管理系统 | 0 | ||
5.5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全所统一的客户与业务管理系统及数据库(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部署和应用统一的客户与业务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包含了全部客户和业务项目的详细信息 | 5 | 总所和分所部署和应用的客户与业务管理系统及数据库的开发商或供应商、版本号、购置或开发记录等信息 |
会计师事务所部署和应用了客户与业务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包含了绝大部分分所的客户和业务项目的详细信息 | 3 | ||
会计师事务所部署和应用了客户与业务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包含了大部分分所的客户和业务项目的详细信息 | 2 | ||
会计师事务所部署和应用了客户与业务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仅包含了小部分分所的客户和业务项目的详细信息 | 1 | ||
5.6会计师事务所全所采用统一的电子邮件系统(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部署和应用统一的电子邮件系统,对于是否允许以及如何使用电子邮件以外的其他沟通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即时通讯软件、社交媒体软件等)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 5 | 会计师事务所电子邮件系统的开发、购置和使用情况 |
绝大部分分所部署和应用了统一的电子邮件系统,并有效执行公司有关使用其他通讯软件的相关政策 | 3 | ||
大部分分所部署和应用了统一的电子邮件系统,并有效执行公司有关使用其他通讯软件的相关政策 | 2 | ||
仅有小部分分所部署和应用了统一的电子邮件系统,并有效执行公司有关使用其他通讯软件的相关政策 | 1 | ||
会计师事务所尚未部署和应用电子邮件系统,对于通讯软件的使用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 0 | ||
5.7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全所统一的人员管理系统和数据库(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部署和应用统一的人员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包含了总所和分所全部人员的详细信息 | 5 | 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开发、购置和使用情况 |
会计师事务所部署和应用的人员管理系统与数据库覆盖了绝大部分分所及其人员 | 3 | ||
会计师事务所部署和应用的人员管理系统与数据库覆盖了大部分分所及其人员 | 2 | ||
会计师事务所部署和应用的人员管理系统与数据库仅覆盖了小部分分所及其人员 | 1 | ||
会计师事务所尚未部署和应用人员管理系统和数据库 | 0 | ||
5.8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信息系统有效支持独立性和职业道德管理及监控(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开发并部署了用于独立性和职业道德管理及监控的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支持“受限实体”搜索和查询的系统、员工申报个人和近亲属财务权益的系统等,相关系统具有健全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 5 | 会计师事务所用于独立性和职业道德管理及监控的信息系统开发与运行记录 |
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和职业道德管理及监控部分实现了信息化,但相关信息系统的健全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有待提升 | 3 | ||
会计师事务所未开发和部署支持独立性和职业道德管理及监控的信息系统 | 0 | ||
5.9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统一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信息系统(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部署和应用了统一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总所可以通过系统及时监控全部分所的会计信息和资金调度 | 5 |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报表及财务管理系统说明书、供应商或开发商、版本号、采购或开发记录及相关审批记录 |
会计师事务所部署和应用了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总所可以通过系统及时监控绝大部分分所的会计信息和资金调度 | 3 | ||
会计师事务所部署和应用了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总所可以通过系统及时监控大部分分所的会计信息和资金调度 | 2 | ||
会计师事务所部署和应用了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总所仅可以通过系统及时监控小部分分所的会计信息和资金调度 | 1 | ||
会计师事务所尚未部署和应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总所对于分所会计信息和资金调度难以实施及时的监控 | 0 | ||
5.10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集中的电子函证平台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执行函证程序(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集中的电子函证平台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执行函证程序 | 5 | 会计师事务所共享服务中心设立和运作情况,包括从业人员人数、承担的业务类型、工时记录等 |
绝大部分分所的函证程序已实现集中、统一执行 | 3 | ||
大部分分所的函证程序已实现集中、统一执行 | 2 | ||
仅在小部分分所范围实现了函证程序的集中、统一执行 | 1 | ||
函证程序由各业务分部或团队自行完成 | 0 | ||
5.11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统一的数据、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5分) |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建立了合理的数据、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与机制,并实现有效运行 | 5 | 会计师事务所数据、信息与网络安全制度与机制说明书及其运行记录 |
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合理的数据、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与机制,并在绝大部分分所范围内有效运行 | 3 | ||
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合理的数据、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与机制,并在大部分分所范围内有效运行 | 2 | ||
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合理的数据、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与机制,但仅在小部分分所范围内有效运行 | 1 | ||
总所和分所层面均未建立合理有效的数据、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与机制 | 0 |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分所使用)
指标类别 | 指标描述 | 总所对本分所的一体化管理情况/事务所质量管理政策在本分所的执行情况(请打勾√;如不适用请填N/A) | 本分所对各业务分部、合伙人团队的一体化管理/质量管理情况(请打勾√;如不适用请填N/A) | ||
---|---|---|---|---|---|
是 | 否 | 是 | 否 | ||
1.人员管理 | 1.1 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合理,关键岗位人员职责、权限明确 | ||||
1.2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政策和标准,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分所负责人和分所关键管理人员 | |||||
1.3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实现统一的人力资源调度和配置 | |||||
1.4 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员工招聘政策、标准与年度计划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 | |||||
1.5 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员工业绩考核、晋升和薪酬政策与标准,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 | |||||
1.6 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绩效考核、晋升和薪酬制度充分体现以质量为导向 | |||||
1.7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统一的培训政策和计划(包括师资安排),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 | |||||
2.财务管理 | 2.1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合伙人业绩考核和利润分配,所有合伙人(无论是在总所还是分所执业)均在一个利润池中分配利润 | ||||
2.2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业绩评价、晋升和利润分配充分体现了以质量为导向的原则 | |||||
2.3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统一的收费政策,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 | |||||
2.4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以项目工时预算和人员级差费率为基础计算,收费水平能够充分满足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要 | |||||
2.5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实现了财务预算的统一编制、执行和监控,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 |||||
2.6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合理的费用和支出管理制度(包括费用开支标准、限额和审批流程),并在全所范围内有效执行 | |||||
2.7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和实施全所统一的会计核算政策,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 | |||||
2.8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充分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 |||||
3.业务管理 | 3.1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统一的品牌战略和市场拓展战略、合理的新客户和新业务承接标准和审批流程(包括统一的客户及业务风险评估与分类标准)并在全所范围内有效执行 | ||||
3.2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合理的客户和业务续约标准与流程,并在全所范围内有效执行 | |||||
3.3 会计师事务所由独立的质量管理团队执行审计客户和业务承接与续约中的相关风险评估和审批流程,不存在由业务承接人或项目执行团队自行决定相关事项的情况 | |||||
3.4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基于资源状况和胜任能力统一安排业务执行 | |||||
3.5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承做按照客户行业特点和业务性质配备专业化团队 | |||||
3.6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项目团队人员配备充足、合理,项目总工时、不同层级专业人员(合伙人、经理和员工)投入工时比例等指标符合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要求 | |||||
3.7 会计师事务所配备了数量充足、高水平的专家团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估值、精算、反舞弊和专精于特定行业的专家 | |||||
3.8 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合理的工作负荷监控政策与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对合伙人负责的审计项目数量、投入审计项目的工时总数、合伙人与员工数量之比,员工的工时利用率、加班小时数等设有合理的上限)并有效执行 | |||||
3.9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合理的业务报告签发政策与流程,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 | |||||
3.10 会计师事务所对业务报告印章建立了统一、合理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业务报告印章均须经过适当的授权审批方能使用 | |||||
3.11 会计师事务所设置独立于业务部门、数量适当、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专责部门或团队有效行使独立性和职业道德事项的管理职权 | |||||
3.12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合理完善的独立性管理政策与程序,并有效运行,这些政策与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并维护“受限实体清单”;人员及其近亲属财务权益的及时申报及核查;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定期轮换和冷却期制度;非审计服务的独立性评估和批准程序等 | |||||
3.13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合理的反腐败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给付或收受回扣、不合规的礼品与招待等)并有效执行 | |||||
3.14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独立性和职业道德事项的培训计划设计合理且得到有效执行 | |||||
3.15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合理的独立性、职业道德、审计质量违规行为投诉与举报机制并有效执行,包括提供便捷的投诉与举报渠道、建立严格的反报复保护措施、及时对投诉与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等 | |||||
4.技术标准与质量管理 | 4.1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合理的技术标准,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应用 | ||||
4.2 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独立于业务团队并有效运行的技术与质量复核团队 | |||||
4.3 会计师事务所配备有数量充足、高水平的技术和质量复核团队,能够为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 |||||
4.4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实现了技术与质量复核团队(特别是质量管理合伙人)的垂直统一委派和绩效考核 | |||||
4.5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合理的项目质量复核政策与流程,包括应纳入项目质量复核范围的业务、可以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的资格条件,以及经质量管理合伙人批准的合格项目质量复核人清单等,并实现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 | |||||
4.6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合理的项目咨询和意见分歧解决政策与流程,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 | |||||
4.7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合理的监控检查政策与流程,由独立团队统一执行,或通过不同分所交叉复核等方式执行,以保证对质量管理系统的监控和检查独立于各相关分所,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 | |||||
4.8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合理的业务项目检查政策与流程,由独立团队统一执行,或通过不同分所交叉复核等方式执行,以保证业务项目检查独立于相关业务执行团队,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 | |||||
4.9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管理缺陷全部得到及时的整改 | |||||
4.10 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质量管理事故问责机制,并在全所范围内一致、有效执行 | |||||
5.信息化建设 | 5.1会计师事务所每年编制预算,将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信息系统改进和创新审计工具开发,相关预算资金投入充分 | ||||
5.2 会计师事务所配备数量充足、高水平的信息技术专责部门或团队 | |||||
5.3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采用统一开发或购置的审计作业软件 | |||||
5.4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部署和应用了统一的工时记录与管理系统 | |||||
5.5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部署和应用统一的客户与业务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包含了全部客户和业务项目的详细信息 | |||||
5.6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部署和应用统一的电子邮件系统,对于是否允许以及如何使用电子邮件以外的其他沟通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即时通讯软件、社交媒体软件等)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 |||||
5.7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部署和应用统一的人员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包含了总所和分所全部人员的详细信息 | |||||
5.8 会计师事务所开发并部署了用于独立性和职业道德管理及监控的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支持“受限实体”搜索和查询的系统、员工申报个人和近亲属财务权益的系统等,相关系统具有健全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 |||||
5.9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部署和应用了统一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总所可以通过系统及时监控全部分所的会计信息和资金调度 | |||||
5.10 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集中的电子函证平台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执行函证程序 | |||||
5.11 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建立了合理的数据、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与机制,并实现有效运行 |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设计说明
一、指标类别及构成
指标体系共包括五大类51项具体指标:人员管理类指标7项,财务管理类指标8项,业务管理类指标15项,技术标准与质量管理类指标10项,信息化建设类指标11项。其中:
•人员管理包括了事务所人事任免,员工招聘、业绩考核、晋升、培训等人力资源管理事项;
•财务管理涵盖了事务所收费政策、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费用与开支管理、会计核算、利润分配(含合伙人的业绩评价、晋升和薪酬安排)等;
•业务管理涵盖了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客户和业务的承接与续约决策,独立性与职业道德管理,客户及业务的风险评估与分类标准,业务项目的分配、承做和人员调配,项目资源投入与工作负荷管理,业务报告签发及印章管理等;
•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包含了事务所内部技术标准(例如审计方法论、实务指引、范例、工作底稿模板等)的制定,以及为了促进技术标准的一致、有效执行而实施的质量管理措施(包括质量管理合伙人的任命、技术与质量管理团队的设置与运作、项目质量复核安排、质量监控和整改等);
•信息化建设包括了事务所整体的信息系统规划、运行与维护,以及业务、办公、财务、人力资源等子系统的一体化管理。
二、事务所层面指标赋值与分档
五大类指标赋值情况为:人员管理类指标合计45分,财务管理类指标合计90分,业务管理类指标合计85分,技术标准与质量管理类指标合计60分,信息化建设类指标55分。满分合计为335分。
具体指标的赋值分为三种情况,即最高分别得5分、10分、50分,以体现评估指标的相对重要性。其中,50分指标为: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在统一的“利润池”中分配利润。
评估指标评价标准提供了每一具体指标各得分档次的状态描述,以帮助评价人员在打分时采用一致的口径。
其中,与一体化程度直接相关的指标得分设5个梯次,以最高得分10分为例,分别赋分10分、7分、5分、3分、0分,具体标准为:
•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实现一体化管理(全部分所按其当年业务收入计算,100%纳入一体化管理),得10分;
•事务所在绝大部分分所范围内实现一体化管理(全部分所按其当年业务收入计算,75%以上纳入一体化管理),得7分;
•事务所在大部分分所范围内实现一体化管理(全部分所按其当年业务收入计算,50%以上纳入一体化管理,但低于75%),得5分;
•事务所在小部分分所范围内实现一体化管理(全部分所按其当年业务收入计算,纳入一体化管理的部分不足50%),得3分;
•事务所各分所、各业务分部甚至各个合伙人“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得0分。其中,与事务所质量管理直接相关的指标得分设3个梯次,以最高得分10分为例,分别赋分10分、5分、0分,具体标准为:
•相关质量管理政策与制度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得10分;
•相关质量管理政策与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设计不合理或未得到执行的情况,得5分;
•相关质量管理政策与制度不存在、整体设计不合理或基本上未得到执行,得0分。
评价标准在具体指标的设计和得分档次的描述上以拥有多家分所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体化管理实践为蓝本,没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务条线、部门、业务分部和合伙人业务团队的一体化管理评估可参照执行。
三、分所层面的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应要求本所各个分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分所使用)》逐项开展自评。分所层面使用的评价指标与事务所层面指标是相同的,但不要求进行指标赋值和分档。对于每一项指标,分所需要开展两个方面的评价:
•事务所的一体化管理政策、标准、程序、流程在本分所的执行情况;
•分所对于本分所各业务分部、各合伙人团队的一体化管理情况。
对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评估结果,各分所需要在自评表的对应位置勾选“是”或“否”(打√)。
分所层面的评价是事务所层面评价的重要基础。事务所层面和分所层面的自评信息应具有勾稽关系、核对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