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16)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16年1月28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5号  2016年2月1日  施行

2020年6月29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  2020年7月1日  废止

正文

  为进一步方便旅客购物和满足不同消费者的购物需求,发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简称离岛免税政策)的效应,支持海南加快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财政部经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报国务院批准,对离岛免税政策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就离岛免税政策调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离岛免税政策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免税购物限额管理方式,对非岛内居民旅客取消购物次数限制,每人每年累计免税购物限额不超过16000元人民币。

  (二)同意三亚海棠湾免税店和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开设网上销售窗口。离岛旅客可通过网上销售窗口免税购物,凭身份证件和登机牌在机场隔离区提货点提货并携带离岛。通过网上销售窗口免税购物要严格执行离岛免税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除以上调整外,离岛免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73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的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