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05年1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5〕365号 2005年12月21日 执行
正文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征收政府性基金收入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资金范围。财政专员办征收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具体执收单位、收入项目、收缴标准及文件依据,详见附件《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二、账户设置。由财政部为征收上述政府性基金的各财政专员办分别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各财政专员办征收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上缴中央财政的分成收入)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入,均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请各财政专员办按照改革有关规定,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情况及时通知缴款人。
三、缴库方式。各财政专员办征收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拿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入,均实行直接缴库。各财政专员办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收入中,上缴中央财政的分成收入,实行直接缴库;缴入地方财政的分成收入,暂按照原缴库方式执行。上述收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后,代理银行按日将代收的资金自动汇划中央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四、票据使用。各财政专员办,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上缴中央财政的分成收入)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入。农网还贷资金收入中,缴入地方财政的分成收入,各财政专员办暂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