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15年2月2日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5年第77号  2015年2月2日  施行

正文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做好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的落实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我部决定对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财政规章(2件)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

  2.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

  二、规范性文件(5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2.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财建〔2006〕695号)

  3.中央地勘基金持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折股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财建〔2009〕623号)

  4.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工字〔1996〕126号)

  5.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2〕16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