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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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1年11月9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通知 财会〔2001〕57号 2001年11月9日 执行
2015年2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会〔2015〕3号 2015年2月16日 废止
正文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固定资产及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现予印发,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
一、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