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试行)》的通知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21年7月2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1〕48号  2021年7月2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规范开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信息化建设,构建“全域、全要素、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用途管制数据体系,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部研究制定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部确定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西、贵州、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北京、上海、长春、南京、杭州、厦门、武汉、长沙、南宁、贵阳、银川等11个城市作为示范单位。示范单位要依据《规范》,结合“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推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建设,探索开展信息模型报建审批、备案和动态监管,构建基于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城市信息模型和区域信息模型,切实提高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水平和服务效能。请示范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于8月30日前报部,部将适时组织专家和示范单位进行交流完善。

  各省(区、市)要立足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实践。《规范》试行情况、遇到问题、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部用途管制司。

  附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试行) 提取码:82eu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