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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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9年7月25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2019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所附的《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占用园地按照当地占用水浇地适用税额执行;占用林地按照当地占用水浇地适用税额的80%执行;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按照当地占用旱地适用税额的50%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表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表

县(区、不设区的市) 适用税额
水浇地水地(元/平方米) 旱地(元/平方米)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 49.5 33
临夏市 42.9 28.6
红古区、嘉峪关市、白银区、阿克塞县 33 22
金川区、秦州区、麦积区、甘谷县、肃北县、泾川县、西峰区、正宁县、宁县、临夏县、广河县、和政县、碌曲县、积石山县 22 16.5
永登县、皋兰县、平川区、秦安县、武山县、张家川县、凉州区、肃州区、敦煌市、甘州区、岷县、武都区、成县、康县、文县、西和县、崆峒区、崇信县、华亭市、庄浪县、合水县、康乐县、东乡县、合作市、舟曲县、夏河县 14 11
榆中县、永昌县、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清水县、民勤县、古浪县、天祝县、金塔县、瓜州县、玉门市、肃南县、民乐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宕昌县、礼县、两当县、徽县、灵台县、静宁县、庆城县、环县、华池县、镇原县、永靖县、临潭县、卓尼县、迭部县 12 6
玛曲县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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