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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3号 2004年1月29日 执行 | 2004年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3号 2004年1月29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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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附件: | ||
1.东北地区八个行业的具体范围 | 1.[[#东北地区八个行业的具体范围|东北地区八个行业的具体范围]] | ||
2.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表 | 2.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表 | ||
==东北地区八个行业的具体范围== | |||
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是指下列行业: | 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是指下列行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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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新技术产业:目前暂按科技部印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18号)文件中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并符合其他认定条件,取得省级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以及生产的产品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328号)范围的纳税人确定。 | 8.高新技术产业:目前暂按科技部印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18号)文件中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并符合其他认定条件,取得省级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以及生产的产品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328号)范围的纳税人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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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4|废]] | [[Category:2004|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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