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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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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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2001年5月8日  施行
2001年5月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年第12号  2001年5月8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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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年度监督计划要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的比例,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年度监督计划要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的比例,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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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ategory:2001|5]][[Category: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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