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血站管理办法: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5年11月17日  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2005年第44号  2006年3月1日  施行 2009年3月27日  卫生部关于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28号  2009年3月27日  施行 2016年1月19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
 
 
第113行: 第113行:
  第十八条  根据规划予以撤销的血站,应当在撤销后十五日内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执业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执业登记机关依程序予以注销,并收回《[[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全套印章。
  第十八条  根据规划予以撤销的血站,应当在撤销后十五日内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执业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执业登记机关依程序予以注销,并收回《[[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全套印章。


==第二节  执业==
===第二节  执业===
  第十九条  血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  血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32,942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