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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4年12月25日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旅馆业、娱乐业分级动态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公通字〔2014〕159号 2014年12月25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公安局: 现并将省厅制定的《山西省旅馆业、娱乐业分级动态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报告党委、政府,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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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旅馆业、娱乐业治安管理,规范公安机关治安检查、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娱乐业管理条例]]》、《[[娱乐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旅馆业、娱乐业治安管理,规范公安机关治安检查、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业管理条例]]》、《[[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娱乐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馆业,是指全省范围内所有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桑拿浴池等场所。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馆业,是指全省范围内所有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桑拿浴池等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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