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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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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2015年12月 || 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 rowspan="2"|2015年10月—2015年12月 || 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rowspan="2"|按利润总额1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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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高于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 ||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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