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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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6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  2006年3月15日  执行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以下称双方),   铭记两国之间友好关系,遵循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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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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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  2006年3月15日  执行
2026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  2026年4月30日  执行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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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行: 第281行:
  四、本条约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请求,即使有关作为或者不作为发生于本条约生效前。
  四、本条约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请求,即使有关作为或者不作为发生于本条约生效前。
  
  
 本条约于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订于北京,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塞拜疆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本条约于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订于北京,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塞拜疆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阿塞拜疆共和国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阿塞拜疆共和国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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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6|4]][[Category: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ategory:阿塞拜疆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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