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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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11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通知  ——  2024年11月26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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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查==
==第三章 审查==
===第一节 审查程序==
===第一节 审查程序===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制发检察意见,既要审查依法是否应当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也要审查是否有必要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制发检察意见,既要审查依法是否应当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也要审查是否有必要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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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
  (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确需调查核实的,依照《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确需调查核实的,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自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登记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终结。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自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登记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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