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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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 由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填报,于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 电子税务局
| 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 本表由存在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填报,首次需填写企业当期所有关联销售单位情况,后续关联销售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对本表信息进行调整。 || 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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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烟生产企业合作生产卷烟消费税情况报告表(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 由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填报,未发生合作生产卷烟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 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 本表由白酒生产企业区分不同销售对象填报,第一部分填报将白酒产品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的情况,第二部分填报将白酒产品直接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含将自产自用白酒产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情况,两部分合计反映按税法规定本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全部白酒产品(不含出口免税白酒产品)销售情况。白酒产品按照零售时不可拆分的最小销售单元填报,如单瓶(坛、桶)装、单瓶礼盒装、多瓶套装、多瓶礼盒装、散装白酒等均属于最小销售单元,可拆箱销售的成箱装白酒产品不属于最小销售单元。 || 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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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 由消费税纳税人填报。 || 电子税务局
| 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 由消费税纳税人填报。 || 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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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 由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填报,于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 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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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烟生产企业合作生产卷烟消费税情况报告表(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 由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填报,未发生合作生产卷烟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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