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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6年4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财税〔2026〕39号 2026年4月13日 执行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现就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称平潭)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经“二线”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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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 | 2.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 | ||
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 | |||
3.内地销往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 3.内地销往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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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6|4]][[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 | [[Category:2026|4]][[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增值税税收优惠|闽]][[Category:消费税税收优惠|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