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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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5月2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5〕79号  2025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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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7〕28号)的规定,与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共同做好职业伤害保障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7〕28号)的规定,与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共同做好职业伤害保障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职业伤害保障资金存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单独开设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平台企业缴纳的职业伤害保障费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职业伤害保障费收入科目核算。
  第四十四条 职业伤害保障资金存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单独开设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平台企业缴纳的职业伤害保障费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职业伤害保障费收入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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