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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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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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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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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王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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