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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6年2月6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监管暂行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8号 2026年2月6日 施行 =正文= 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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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是指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海南省社保卡或海南省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 “身份证件”是指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海南省社保卡或海南省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 ||
第十五条 对“零关税”进境商品及“零关税”免税商店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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