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第20行: 第20行:
  四、运输企业购进船舶支付的增值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不得申请退税;已申请退税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运输企业购进船舶支付的增值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不得申请退税;已申请退税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运输企业不再符合该《通知》退税条件的,应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业务变更,并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应补缴增值税额=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五、运输企业不再符合该《通知》退税条件的,应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业务变更,并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应补缴增值税额 = 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 × (净值 ÷ 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31,806

个编辑

导航菜单